https://serv.gcis.nat.gov.tw/pap/detail/202409000094/00
公告內容:
為整合雙方資源及提升企業競爭力,本公司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之規定,由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公司Repligen Corporation之子公司Repligen Sweden AB (下稱「Repligen」)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所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下稱「本股份轉換案」),本公司並於113年8月2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本股份轉換案。於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Repligen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爰依企業併購法第33條規定,通知 貴股東如下事項:
一、本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之決議要旨如下:
1. Repligen擬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之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所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於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Repligen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2. 股份轉換契約所定義之買賣價金(Purchase Price),係包括交割時給付給股東之初始買賣價金(Upfront Consideration)美金45,441,159元(即每股新台幣41.05元(約美金1.25元)),另包括營運資金託管金額(WC Escrow Amount)美金1,000,000元、賠償託管金額(Indemnification Escrow Amount)美金4,400,000元與異議股東託管金額(Dissenting Shareholder Escrow Amount)美金3,300,000元以及其他預估交易費用暨公司負債等金額美金858,841元,共計總額為美金55,000,000元。此外,若本公司符合股份轉換契約約定之各項里程碑條件時,里程碑價金(Milestone Payments)之總額為美金55,000,000元。
3. 本股份轉換案之股份轉換基準日預定為113年11月30日,惟實際之股份轉換基準日將於股份轉換契約約定之交割先決條件均成就後確定,並依照股份轉換契約之約定,另行通知及/或給付股東初始買賣價金。
二、股份轉換基準日將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三、本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之規定公告,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如已換發本公司無實體股票之股東,無須另行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不明之處,請隨時賜電本公司(聯絡人:[劉福安];電話:[(03)3467-989]),將有專人儘速為 貴股東服務。